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发包方同意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与此同时,转让方应当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
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