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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房子不住也要交物业费。主要依据如下:
1、按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以及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的规定,房子是否住或者出租使用,是业主依法享有专有部分的权利之一;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依法交费的义务。
2、《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其中,强调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主要服务内容,以及业主承担交费义务。
首先,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确定业主依法享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按照《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依照《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而构成服务成本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有部部分的数量、价值有关。
客观公正的承接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人要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申报、备案制度;要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内容。
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该规定言外之意,业主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比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尚未履行义务却要收取服务费用费,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同样也属于遵纪守法、维护正义。
5、大量且重要的物业服务,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不仅仅是业主日常所见的看门、扫地,清垃圾、修电梯等。因此,业主收房后住与不住,都要按国家规定承担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当依法维权。
(有关问题请参考本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应尽义务”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