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怎么办

土地纠纷
2023-07-02 13:40: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再次申请确权:
    1、向确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确权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
    4、符合确权条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再次申请确权:
    1、向确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确权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
    4、符合确权条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再次申请确权:
    1、向确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确权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
    4、符合确权条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