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无效合同与不可撤销合同有何不同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7-02 16: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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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1、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五个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
    (4)法律责任不同。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5)期限限制不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并且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虚假订立的合同等,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等情形。
    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无效合同不等于可撤销合同,区别如下:
    1、产生条件不同。无效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产生,而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事由产生;
    2、效果不同。无效合同溯只会产生无效一种结果,而可撤销合同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可产生有效或无效的结果;
    3、其他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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