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能事情没有解决需要再次开庭解决。
一、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在民事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具体次数。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民事诉讼案件而言,一共要开庭几次才能审理完毕,案件审判人员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有关情况自行决定,只要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判决就合法有效。
二、在现在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因为大量的普通民事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
证据明确,基本上只开一次庭,法院就做出判决了,但这并不代表民事诉讼只能开一次庭。民事诉讼开庭具体程序:第
一、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第
二、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
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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