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母亲是新上海人,但离婚了,有嫁给外地但在上海买房的,孩子出生后可以是上海户口吗?

2023-07-04 10:03: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上海结婚户口迁入政策为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的,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 法律分析:上海市一方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小孩是与外地前配偶所生,原先的户口不在上海,那么小孩户口随外地一方的父或母将户口迁入上海时一并迁入。根据《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
    (2009)70号]:关于夫妻投靠规定: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上海结婚户口迁入政策为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的,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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