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的,一个人不能卖。卖房未经双方同意的,签订了
买卖合同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