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家公司知道我嗜赌成命。某日,我向该公司借款20万,作为赌资使用;同时,我朋友乙明知我为赌资而借款,仍为我的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给该公司和乙造成一定的损失。现该公司与乙就损失问题,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因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损失,由谁承担?

2018-08-10 08:35: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
  • 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了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了该期间,权利即归于消灭,债权人将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胜诉权。
    换句话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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