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已婚女士交往,导致其离婚:,我需要付法律责任吗?我们两个没有发xxx系

起诉离婚
2023-07-05 12:10: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说的这个同居要看是否达到法律上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和性质,另外,第二个问题,可以起诉男方
  • 因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原告不可以起诉小三向其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因为婚外情行为不是婚姻中的过错行为,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婚姻关系的过错方,过错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外情证据如下:依法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