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别人掏出口袋后,我的东西丢了。谁负责?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7-05 13:36: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的,应当及时归还,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违法与捡拾东西的价值大小无关,主要看是否存在拒不返还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东西放别人那里丢失的,应当根据保管类型确定责任在谁。东西让别人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西已经丢失的,保管人必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让别人无偿保管的,东西丢失后,保管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但是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属于不当得利,也属于犯法行为,应该返还,如果不返还,丢失者可以起诉法院判决返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