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脸破相,脸与鼻之间差不多十厘米的疤痕,能不能评为十级伤残?

工伤索赔
2023-07-05 14:54: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面部十级伤残标准为:“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平方厘米”;超过的从九级、八级靠(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的为准)。 先按规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含配套伤残等级鉴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由其全额负担。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伤残鉴定标准可以参考毁容等级来鉴定的,内容如下:
    一级
    1.面部重度毁容,同 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二级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三级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 ≥2/3并有中度毁容
    四级
    1.面部中度毁容
    2.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3.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五级
    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2.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六级
    1.面部重度异物 色素沉着或脱失
    2.面部瘢痕或植 皮≥1/3
    3.全身搬痕面积 ≥40%
    4.撕脱伤后头皮 缺失1/5以上
    5.女性两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七级
    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2.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250px2
    3.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4.全身瘢痕面积≥ 30%
    5.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6.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八级
    1.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烧伤植皮≥1/5
    3.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4.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5.全身瘢痕面积≥20%
    6.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7.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九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2.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3.面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25px2的瘢痕
    4.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50px2
    3.全身瘢痕面积
  • 法律分析:工伤面部十级伤残标准为:“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平方厘米”;超过的从九级、八级靠(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的为准)。 先按规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含配套伤残等级鉴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由其全额负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工伤面部十级伤残标准为:“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2平方厘米”;超过的从九级、八级靠(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的为准)。 先按规定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含配套伤残等级鉴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由其全额负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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