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现任丈夫都是离异人士,他与前妻育有一个儿子,我与前夫育有一个女儿,2005年再婚后我们共同育有一个女儿,当时因罚款数额巨大承担不起,户口上在江苏,现在孩子面临升学问题,户口要转到上海,但是转不过来,如果按现在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孩子的户口还不能随孩子爸爸落上海吗?求助

2019-05-28 16:27:4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 1、当事人子女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父亲的户口所在地挂靠,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并且需要户口迁出(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的,才可以迁入;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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