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欠500多块钱的会影响孩子上学吗

2023-07-05 23:03: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欠钱对孩子上学不一定有影响。父母欠债是个人行为,如果欠债不还进了征信黑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等,就会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一、欠债无力偿还,对孩子上学有什么影响
    1、欠债无力偿还,对孩子上学不会产生影响。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是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经过债权人同意,对债务分期偿还。
    1、欠债无力偿还,对孩子上学不会产生影响。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是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经过债权人同意,对债务分期偿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贷款偿还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二、贷款偿还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原告起诉。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8、判决宣告。
    父母恶意拖欠贷款有可能会影响子女,因为拒不偿还银行贷款就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父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子女在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就读的,若暂时无力偿还贷款,要跟借款机构协商,借款机构同意的可以延期还款
    父母恶意拖欠贷款有可能会影响子女,因为拒不偿还银行贷款就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父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子女在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就读的,若暂时无力偿还贷款,要跟借款机构协商,借款机构同意的可以延期还款
  • 欠钱不还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子女上学。用户本人的贷款逾期,贷款记录会上传到个人的征信报告中,主要是影响个人信用,不会影响到家人。除非用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那么这时候会被限制高消费,这时候对子女上学才有影响。
    子女不可以就读私立学校,也不可以出国留学。只有贷款逾期的话,就算是贷款方起诉,也只是要求用户还钱,不会限制子女上学。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