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快递公司员工的过失,将申请退回的包裹重新发回拒收方,造成货物丢失该如何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7-06 0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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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由于快递员的责任导致的快递丢失,则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货物
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是快递公司,快递员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
合同相对方。如果不是由于快递公司方责任导致的快递丢失,例如:因为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收件人个人过错原因等,则快递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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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如果具有不可抗力因素的,快递公司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快递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需尽到告知义务。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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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货物如果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快递公司可以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免责,即使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的也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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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