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停车场收取场地费车被盗停车场不负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7-06 16:3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
    1、如果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且该费用包括车辆保管费的话,那么车辆被盗的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当然,车主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即取得该车辆被盗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可以向物业公司追偿;
    2、假如停车场收费只是收取停车位占用费,那么停车场就没有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也是没有责任的;
    3、如果停车场是免费的,那么车辆在小区停车场被盗,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
    后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在履行完保险责任后,无权向物业公司追偿。停车占用费通常是指车主对小区道路占用所收取的费用,保管费通常是指停车场负责保管停车场内车辆并负责车辆的安全所收取的费用,停车场收取的是停车占用费还是保管费,可以从几个方面判断,比如停车费发票是否有注明,停车场是否有标示,进出停车场是否需出入证等来综合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车辆遭窃,停车场是有责任的。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1、如果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且该费用包括车辆保管费的话,那么车辆被盗的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当然,车主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即取得该车辆被盗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可以向物业公司追偿;
    2、假如停车场收费只是收取停车位占用费,那么停车场就没有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也是没有责任的;
    3、如果停车场是免费的,那么车辆在小区停车场被盗,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
    后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在履行完保险责任后,无权向物业公司追偿。停车占用费通常是指车主对小区道路占用所收取的费用,保管费通常是指停车场负责保管停车场内车辆并负责车辆的安全所收取的费用,停车场收取的是停车占用费还是保管费,可以从几个方面判断,比如停车费发票是否有注明,停车场是否有标示,进出停车场是否需出入证等来综合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