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前夫已协议离婚半年,婚前育有一女儿,抚养权归我,现在女儿一岁零8个月,我有配合前夫探视孩子的义务,但是他以女儿的爷爷奶奶想念女儿为由,要求接女儿去生活几天,我有权利拒绝吗?

离婚
2019-05-28 20:09:2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行使:
    1、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这种权利是父母在亲子关系上享有亲权的体现。除非当事人在离婚或者是变更抚养关系的时候放弃这项权利,否则的话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都是同时成立的。
    而且这种权利是不需要确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协调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时间。
    2、由于探视权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是由当事人协议的;如果协议不能成立的话,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确定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上,有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形式,但是会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3、根据以上所述的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可以知道,探视权的行使首先是当事人协议优先,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问题。
    之所以遵循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是因为当事人方对自己以及子女的实际状况更加的了解。
  • 婚姻法明文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协议离婚后,你还可以看望你的孩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