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没有尸检的
交通事故鉴定书无效。通过尸检才能够得出结论性意见,做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并且加盖机构印章。没有尸检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