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规定老年人的配偶是老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老年人的配偶没有监护能力的,由老人年的子女进行监护,然后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果老人人属于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需要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