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时财产的分配方式: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但如果存在
抵押权人、
质权人、
留置权人等的受偿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法院执行财产时,应当优先清偿前述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