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问蓟州区基本农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其它
2019-05-29 05:49: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国务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曾提出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很难出台统一的法规,故至今一直未能出台。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 政府征收土地应当履行“两审批、两公告一登记、一听证一裁决。”的程序, 两审批,即:“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前者是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后者是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的审批程序,审批权均在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两公告一登记。两公告即征用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一登记即被征收人就补偿事项进行申报登记。 一听证,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一裁决,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争议协调、裁决程序。
  • 你好!欢迎你的友好咨询! 根据你对案情事实的简述,结合土地法规及政策综合解答如下: 目前国家和省级没有具体统一的具体补偿数据,仅有原则性规定: 河南省法规: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 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 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 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 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 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 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至于产值后者补偿基数视土地所在位置及等级而定,详情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咨询。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欢迎随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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