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四川省能在东莞办理离婚手续吗?

协议离婚
2023-07-08 12:4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办理离婚手续为男女双方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需双方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性意见,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领取离婚证。一般情况下,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实践中也有部分地区允许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婚姻关系的双方都不是东莞的户籍,且东莞也不接受因其是原婚姻登记机关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通过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是不可以的。
    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东莞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可以尝试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因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如因工作等原因一方连续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那么东莞则为一方的经常居住地。
    如果您双方可以对于离婚协商一致的话,建议先开具任意一方的经常居住证明,哪一方可以顺利开出,该方即可作为被告,另一方作为原告,以方便诉讼。如果您开不出对方在北京经常居住证明的话,可以用租房合同、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可以证明对方在北京居住已满一年的证据尝试立案。
    5月19日,民政部召开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试点工作动员会,经民政部决定经过批准之后,将在辽宁、山东、广东、四川、重庆实施结婚、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同样进行试点,为期2年。
    从2021 年6月1日开始, 家乡是以上提及到的省份的人,都可以不再为结婚登记而烦恼了。跨省通办登记结婚,需要提交一方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双方均需要亲自到场。
  • 法律分析:外省的在广东是否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协议离婚,必须其中任意一方的户口在东莞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诉讼离婚,必须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东莞时,单方面要求离婚的一方才能在东莞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