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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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8 13:5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的处理是: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法律分析: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意见。法律依据:《执行异议案件程序问题分析》 第二条 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应当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未提出明确的、具体的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予以纠正。
    执行异议请求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针对法院的某一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要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应当在执行异议阶段行使必要的释明权,指导当事人明确对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或特定标的的执行是否有异议。
    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把握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异议人与执行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执行行为对其利益不产生影响、与其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异议人的主体资格,不得提出执行异议。
    对无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要在驳回异议申请的同时,加大惩戒力度。
    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如果是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或相关性,则属于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当事人异议申请,同时,根据执行依据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的不同情况,向当事人释明不同的救济途径。
  • 法律分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法院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