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而导致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1、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原则,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德和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实质性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资格;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成立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