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什么是法律规定的无效收养行为

子女抚养
2023-07-08 14:14: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违反而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有: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实质性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资格;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成立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无效收养因为下列原因形成: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8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无效的收养行为有: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