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能否在婚姻登记地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
2023-07-09 07:26: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起诉离婚应该去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法律分析:如果结婚登记地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去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是可以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结婚登记地是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 则去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的:
    1.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离婚的.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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