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和
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有: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或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需要两个要素,即法定期限和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排斥期限只需要一个要素,即法定期限;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不消灭不行使权本身,只消灭附着在其上的胜诉权,而在排斥期间消灭权本身;
4、期间起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除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诉讼时效期为可变期,可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为不变期,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能否根据职权主动适用不同。法院只有在享有时效利益的人主张诉讼时效之后才能适用。
法院应当根据职权主动调查是否适用于排斥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