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由法院受理企业破产,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供货商作为债权人可以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申报后,可以依法参与破产分配;
3、破产清算组会按照供货商持有债权的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以还债。
4、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