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协议中约定了发放时间的,以协议中的约定方式处理。若是双方没有约定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
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
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一般而言,竞业协议补偿金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就应支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按月支付,也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催告仍然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四》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