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在我国,国家主席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
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