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一位八年级学生,因在学校犯错误,老师一直将问题指向孩子,在班群里通报批评,孩子家长一知道第一时间在群里道歉,并到校处理此事,在学校找不到孩子,家长打电话告知班主任,班主任说十五六岁的孩子有自己能力了,不会丢。家长也回家找了没有,在心急的情况下又给老师打电话,老师拿监考推脱。家长心急说孩子在学校丢的学校有责任,班主任竟回复:那你找校长,家长心急说要找教委。班主任在全校老师面前说家长威胁他,后面打印了《关于某某学生教育意见》将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打出来让家长签,不签不让孩子去学校,将此事通报家长群,让所有家长都知道,孩子之后也不敢去学校上课了,请问这班主任给孩子贴标签有触犯到教育法吗?

2019-05-29 11:49:0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治安行政责任。对于情人之间的分手,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不会立案处罚,最多也就是调解解决。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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