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