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一般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
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