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1、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数量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量计算;
2、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两者赔偿限额较高为准;
3、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和托运人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六条
【赔偿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
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