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老师,工资水平错了,还能补吗?

2023-07-11 16:04: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老板工资发错人,对方拒绝还,这是属于不当得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许多在外的打工人想要拿到自己的工资回家过年,2020年可以说是经济非常惨淡的一年,人们在这一年的收获并不是很多,所以每个人都希望能够早点拿到自己应有的那部分钱回家和人团圆。
    但是忙中出错,山东的一位赵先生给自己的员工结算工资的时候,因为疏忽把一笔工资转错了,等发现之后想要追回这笔费用,但是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为此双方各有各的说法,有律师对此表示,工资发放错误属于不当得利应该予归还,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疏忽大意导致工资错,发货,漏发多发都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工资发放单位,如果拒不返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就会涉及到非法占有的罪名金额交大的还会处以罚金以及承担两年以上五年级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将他人遗忘物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也拒不归还失主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不当得利
    我们在了解这件事情的起末原因之后,首先要知道什么叫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和来源被认为占有他人的钱和财富,有应当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四个要点,取得了财产的利益,另一方面取得和失去双方之间没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也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如果确定为不当得利,就必须要退还给对方,拒不退还,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被诉讼者不仅需要退还不当得利部分,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所以总体来说,我们不要因小失大,不要因贪得便宜而对自己的信用造成任何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我们就会得不偿失。
    总之,山东这位老板因为自己的过错而造成工资的发放错误,这件事情不能止于埋怨员工赵先生应该会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在做任何事情之前应该仔细的核对,尤其是钱财上面,并且收到钱的员工表示自己一年在工厂的付出也很多,他们事先约定也会有年终的奖励。
    这部分钱员工认为是发给他的奖励,这并不没有错误,因为赵先生和员工之间并没有相关的书面协议,只有口头协议。至此,双方各执一词,也是此次事件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是若果确认是非法得利,就需要归还,拒不归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法律分析: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课时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山区补贴等组成,有些教师可能说还有一个目标考核奖,教龄工资也就是随着自己工作的年限在增长,虽然涨的不多,但是也是对教师工作的一种鼓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一、要看被辞退的原因,劳动合同法对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的情况做了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工作三个月被辞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不符合,则没有赔偿。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支付条件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
    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