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违反《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罚款多少钱?

行政处罚
2023-07-12 06:56: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要罚款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法律分析:罚款金额是20-200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6、开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9、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1、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2、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红绿灯的。
    13、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没有规定罚款多少元。九十一条的规定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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