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9月初起,XX会计A凭借多年管理村务、开办合作社取得村民的信任,以一个月一分钱的利息,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并且要求去存钱的村民不可以声张,A承诺,想取得话随时都可以来取。但是,没有任何人注意到A所开的收据有问题,他开的收据并不是普通的存款收据,而是在临渭区的一家名为“国XX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单”的入股单。而作为集资人的A只是作为制票人在票据上签了一个连姓氏都没有的名字,2016年2月中旬,有村民去A家取存款用来开春地里投资,A告知“钱没了”,打发走了村民,2016年5月中下旬,A带着一部分受害群众赶往大荔县XX报案,在报案途中,一再叮嘱受害者——告“国XX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B拿了大伙的钱,到公安局警察问你们是否自愿存钱去他那里,就说是自愿的。之后,派出所成功立案,而作为集资人的村会计A继续留村担任会计一职,甚至还贷款给其他外村的人,继续非法吸收其他外村人的财产。诉求:1追回村民财产2A是否构成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

票据纠纷
2019-05-29 15:29:0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向公安部门报案和立案的条件是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经济纠纷案件不能以诈骗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对于网络贷款利息要求提前偿还的问题,当事人需要注意防范风险。
    贷款先交利息,是很多贷款骗子的惯用伎俩。正规的贷款机构是不会要求提前支付费用的。特别要提防异地贷款和所谓的支付贷款利息后放款等方式,这都可能是不正规的贷款。
    办理贷款,申贷人关键要有自我风险防范意识,有时候多考虑一下,冷静一点,会免除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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