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公司因故未成立,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发起人因履行
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原则上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四、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