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学校打篮球,撞到同学导致手骨折,我应该承担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7-14 06:14: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同学之间打篮球受伤该谁负责
    1、同学之间打篮球受伤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二、在学校受伤谁承担责任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者将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 孩子若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当事人的孩子在学校若被同学打伤,且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学校方面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