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在上学接受教育期间被其他小朋友伤到眼睛的,应当由实施加害行为小朋友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