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异地缴纳的公积金能否用于家乡以前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社会保险
2023-07-15 00:26: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积金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员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一次性通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已结清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4、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
    5、核实无误的,按规定期限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给城市公积金中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法律分析: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异地公积金贷款手续是否麻烦看情况。由于各城市相关政策有所不同,具体所在当地是否有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及相关业务规定,可以直接与当地网点个贷部门联系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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