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合法,但已经签字了,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具体程序如下:
1、受理事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应提交的材料。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致送单位名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