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尸检结果已经出来,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来,能火化下葬吗?

2023-07-16 06:54: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责任认定书没出可以下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执法程序正当性的核心证明文件;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书;
    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通警察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补充调查。
  • 一般来讲,尸体是判断事故事实和责任的重要证物之一,在责任未正式认定并得到一致认可之前不能灭失。当然,这不包括事故事实清楚,不需要采用尸检鉴定来确定责任的情况。如果是属于这类情况的,可以火化。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
    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通警察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补充调查。
    第六十四条 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的查阅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查阅。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法律分析: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