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本人想咨询关于公司解散经济补偿问题

2019-05-30 09:13:4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
    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 公司解散了,以前交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会有任何损失。公司交的社保和公积金,是交给了对应的社保局和公积金中心,公司的解散对社保和公积金无影响。
      公司解散相关要求如下: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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