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超市员工打错了食品生产日期,但没有过期

消费者维权
2023-07-20 03:26: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打错生产日期属于假造生产日期,属于欺诈行为。国家标准B7718明确规定,生产日期是包装生成的日期,不得提前也不得延后。尚在在仓库的食品,不得发货,重新打印日期,已经销售的食品请赶快召回,或者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打错生产日期属于假造生产日期,属于欺诈行为。国家标准B7718明确规定,生产日期是包装生成的日期,不得提前也不得延后。尚在在仓库的食品,不得发货,重新打印日期,已经销售的食品请赶快召回,或者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法律分析:打错生产日期的话属于假造生产日期,属于欺诈行为。 尚在在仓库的食品,不得发货,重新打印日期,已经销售的食品请赶快召回,或者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