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4月份签的购房合同,当时已付了30万定金,约定过户时付清尾款。2017年房价上涨,对方违约不愿过户,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12月份开了一次庭无果,2018年3月30日通知开庭,结果是调解,并且当场签了调解书,要我方多付20万给违约方。我先生签的,我并不同意,现在我可以继续上诉吗

2019-05-30 18:36:5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定金根据性质不同有种类区别,一般包括订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你跟卖方在订立定金合同时,是否有明确约定。如约定为订约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未约定为订约定金,那么一般就是指违约定金,你们已经约定订立书面购房合同,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违约更无从谈起。这些都应该有细致、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判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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