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8个月胎死腹中刨腹产手术,产假多久?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7-21 10:34: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期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期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的(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法律分析: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
    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
    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第十四条
    (一) 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 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 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