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银行卡冻结后还能在网上办理其它卡吗?

网络借贷纠纷
2023-07-21 17:4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可以。银行卡解冻必须要到柜面办理。
    下面是工商银行解除冻结银行卡的方法: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当天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临时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累计连续10次验证未通过时,银行将冻结客户网上银行交易资格,客户需到柜面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拓展资料: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2017年8月1日起,银行卡年费管理费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 。2019年4月22日,中国银联发布了法律依据:《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
    (2019)》 。2020年8月15日,百度公司、百信银行联合中国银联推出国内首款数字银行卡--百度闪付卡 。8月31日, 中国银联发布首款数字银行卡银联无界卡。
    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明确,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运用,使银行卡(Bank Card)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而且使银行业务由于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一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到来不久将成为现实。
    中国银行卡产业20年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985年至90年代初期,为起步阶段。
    90年代初期至1996年初,为各行大中城市分行独立发展银行卡业务阶段。这一阶段,金卡工程启动。
    从1997年至2001年底,为中国银行卡逐步实现联网通用阶段。
    2001年至今,为中国银行卡联网通用深入发展阶段,全国各银行机构的银行卡发卡量迅猛增长。
  • 银行卡被冻结之后一般也还是可以打钱进去的,毕竟银行卡冻结主要是关闭卡片支付功能,但收入功能没有关闭,所以卡片是“可以进不能出”。而转账方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营业网点柜面/自助机具,以及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渠道把钱转进来,只要知道卡号就行了。
    之后客户想办法让卡片解冻,届时就可以使用转入的的资金了,直接刷卡消费,或者取现、转出都行。大家需要注意,银行卡冻结原因有很多,像因密码连续输错多次被锁的情况,锁定状态一般是暂时的,通常到次日或24小时后就可以自动解锁,届时卡片功能就将恢复正常。
    当然,也有的情况冻结后无法自动解除,而对此,客户需要持身份证、银行卡前往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锁,之后卡片方可正常使用。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 法律分析:银行卡被冻结能否重新办理一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为法院执行公务检查使得银行卡被冻结,即使重办一张也会被冻结。如果因为其他情况的话,可以重新办理一张。
    如果能够解冻最好是解冻使用,因为一个银行只能有一张一类银行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