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确认具体的管辖法院。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须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准备诉讼材料。
主要包括诉状、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相应的证据。
第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