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托车和大卡车发生车祸,拖车还带一个人,责任怎么分?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7-21 23:2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一般而言赔偿责任是以事故责任为前提的,但是在连带责任中,连带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只会有驾驶人员承担。另外,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受害人既可以找驾驶人索赔,也可以向车辆的所有人(车主)索赔。车主赔偿以后可以向负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根据交警认定 的事故责任划分来处理。车主属于义务帮工,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应当对被载人进行适当赔偿,一般过失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个人认为,如果是车主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则不需要赔偿。
    如果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的话,是要进行适当赔偿的。

  • 1、发生交通事故有赔偿责任的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