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我是在2013 年3 月16日受的工伤,在2014年3月14日,由于劳动关糸没法确认作了中止。现在超出时效期没有,没法认定工伤还可以走別的程序吗。

2019-05-31 04:35:4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交通事故的情况有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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