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背倒我把他单位棚户房跟别人签订了转让协议,第二天我知道了,我不同意,有用吗?这房子还没过户。

2019-05-31 05:25:3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房地产转让的前提是转让人须对供转让的房地产享有处分权。有四种情形不得转让房地产:  
    1、转让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者不得转让房产。首先,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部分共有人不能转让房产;其次,以标准价购买优惠住房者,对房屋只有有限产权。因此在住用满5年之前不得买卖。  
    2、房屋所有权尚未确定者不得转让房产。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其本身的权能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避免纠纷复杂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房屋不允许转让。此外,对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因为欠缺官方正式有效文件的认可,其归属不明,来源不清,也不能依法进行流通。  
    3、转让人所有权行使受到限制者不得转让房地产。首先,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和土地的有效利用,避免炒卖地皮,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法律要件的房地产不能转让;其次,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也不能转让;此外,以成本价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该房屋在5年内不允许上市买卖。  
    4、转让人系无所有权者不得转让房地产。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据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也就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因此也无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  另外,校园内不能分割以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能出售。对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 例如: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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